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2024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于2021年7月7日发布采购需求公示,2021年7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8月6日13时30分开标,2021年8月9日发布中标公告。结果公告发布后,重庆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投诉称:中标供应商A与B公司具有高度利害关系,两家公司的控制人间存在高度利益关系,且两家公司工作人员混同、实际负责人可能为同一人。两家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具体情况是:谢某担任B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系A公司股东之一,2021年4月1日退出A公司。A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曾是B公司股东,2020年4月26日退出B公司前持有B公司50%的股权。故投诉人认为,A公司与B公司控制人之间具有高度利益关系,两家公司具有高度利害关系。
问题引出
1. A公司和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高度利益关系?
2.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控股关系”“管理关系”?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条例释义解释称,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据此,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事实。
A公司与B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是相互独立存续的两家公司,两家公司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能据此认定该两家公司存在高度利益关系,有串标、围标的行为,扰乱市场招标秩序。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该条规定中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该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在认定供应商是否存在该条规定中的情形时,应当忠实于该规定内容的准确内涵。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